河北大学建筑工程学院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细

添加时间:2021/8/31 15:49:49

河北大学建筑工程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细则

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制度,是我国研究生招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激励在校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加大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力度、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我院推免工作管理,充分保障学生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推免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和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文件精神,以及《河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校政字〔20213号)要求,特制定建筑工程学院工作细则。

一、基本原则

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遴选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推荐,确保质量。在对学生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的基础上,突出对学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查。

二、组织机构

(一)学院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推免工作。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下称:推免工作小组)由书记、院长任组长,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各系主任、团委书记、教学秘书及毕业班辅导员任成员组成。

三、推荐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接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对口升学等学生)。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

(三)身心健康,身体状况达到教育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及格及以上。

(四)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五)诚实守信,品行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无任何违法违纪和受处分记录。

(六)前三学年(五年制专业按前四学年)的全部必修课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且为一次性取得。

(七)外语基础好,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含)以上,或托福80分(含)以上,或雅思6分(含)以上。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不做要求。

(八)综合测评排名在学校划定的遴选范围之内。

(九)具有特殊学术专长或突出培养潜质,或参加国际组织实习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四、直接推免

(一)在校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学生,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占全校指标,直接推免。

(二)在校服兵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在本专业排名前50%,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占全校指标,直接推免。

(三)参加学校认定的A类竞赛,获得国家级一等奖(金奖)及以上奖励,在获奖团队中排名第一(仅限一人)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占全校指标,直接推免。

五、推荐名额

(一)具体推荐名额以学校分配为准。

(二)本专业内当年申报的推免名额有浪费的情况,在下一年度内酌减,调整至其他专业。

(三)学院按照推免工作的程序及时将完成情况反馈给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保证工作按时顺利开展。

六、推免工作程序

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全程指导、推进推免工作,以保证推免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辅导员做好“推免”工作的宣传与动员,收取、初审学生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推免小组指派专人再次审核。

(一)公布申报资格

1.学院按照学校综合测评指标体系和《河北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学生创新实践能力加分表》,对遴选范围内的学生进行综合测评排名,排名在同专业内进行。

2.学院严格按照综合测评排名情况在专业内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具有推免资格的学生名单。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本学院提交相应的支撑材料。学生综合测评分数相同情况下,以平均学分绩点排名。

(二)学院确定拟推荐名单并公示

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审核学生相关材料,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根据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以及本学院推免生名额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名单,在显著位置公示3天无异议后,学院向教务处上报本院推免工作细则、公示情况表、拟推荐名单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

(三)学校确定推荐名单

1.学校教务处对各学院推免材料进行汇总,呈交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复审,由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具有推免资格的学生名单。

2.具有推免资格的学生持《XXXX年推免研究生成绩综合测评排名证明一览表》,到教务处办理审核、盖章手续,并与接收单位联系接收事宜。

(四)公示及信息上报

1.学校将审定的名单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期根据上级要求确定。对有异议的学生,要查明情况,公布处理结果。

2.公示无异议,教务处向研究生院移交全校推免生推荐名单汇总表及电子版数据。研究生院负责将推荐办法以及推免生名单上传教育部“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

3.列入本校推荐公示名单的推免生,须通过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办理注册、报名、交费等手续(具体步骤和要求详见该系统网站)。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报名、交费等手续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七、综合测评成绩计算方法

综合测评成绩由前三学年(五年制专业按前四学年计算)的平均学分绩点和创新实践能力加分两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

综合测评成绩=平均学分绩点×90%+创新实践能力加分×10%

说明:

1)创新实践能力加分旨在鼓励本科生在努力学好专业知识的前提下,通过参加各类竞赛、科研工作等创新实践能力训练,全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2)创新实践能力加分限定在与专业相关的项目,项目范围和加分规则详见附表;

3)平均学分绩点的课程统计范围为必修课;

4)在校服兵役学生,在综合测评成绩基础上加分,加分后等同一般学生在专业内排名(加分分值:普通服兵役在校生加0.2分;在普通服兵役加分基础上,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学生每次另加0.1分,荣立三等功但未能直接推免的学生另加0.2分)。

5)相关的材料认定截止日期均为当年831日(含)。

八、学术专长认定

(一)推免生学术专长原则上仅限学生本科阶段在核心期刊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的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作为主力成员参加与学业相关的国内权威科研竞赛(全国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国际赛事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内赛事相关要求)。

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二)学院成立由系主任和学科带头人组成的专家审核小组。专家审核小组可会同本研究领域权威专家、相关期刊杂志单位或赛事主办单位等,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

学院组织相关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对学生提交的多篇科研成果实行代表作评价,评价重点聚焦到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过程要做好书面记录,并且全程录音录像。

(三)通过审核鉴定和答辩的学生特殊学术专长,公开公示。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不得纳入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

(四)符合直接推免条件的学术专长学生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在学校网站予以公示。

(五)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推免资格。

九、推免工作回避制度

(一)学院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参加学院推免的,应主动向本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回避,学院将回避人员名单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我校教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子女、亲属在本校参加推免时,学生本人应主动向本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报备,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应将报备学生名单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三)对于未按规定报备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院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于未按规定报备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学院将报请学校取消其推免资格。

十、其他事宜

(一)经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批准的推免生,不得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其他考试方式的报名和考试,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二)经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批准的推免生,需与学校签订诚信保证书,承诺不放弃推免研究生资格。学生如因非不可抗力因素放弃研究生入学资格,须写明情况放入该生个人档案。

(三)具备推免资格的学生,可通过“推免服务系统”查询研究生招生单位招收推免生的章程和专业目录,填写报考志愿,接收并确认招生单位的复试及待录取通知。

(四)学校充分尊重推免生自主选择接收院校的权利,鼓励具备推免生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和直博生。

(五)学院推免工作小组成立专家组对学生发表的论文及专利等学术成果进行严格审查,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并按照学生管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研究生支教团推免专项计划”按照校团委的统一部署开展。

十一、本细则由学院推免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十二、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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